一、長照服務對象

長期照顧給付對象需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經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下稱本所)照顧管理專員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1. 65歲以上老人。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3. 55-64歲原住民。
  4. 失智症者(檢具由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有評估效期1年內CDR 1分以上之檢查報告)。
  5. 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收案對象。 

二、長照服務項目

  1. 照顧及專業服務:包含居家服務、到宅沐浴車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復能照護、個別化服務計畫擬定與執行、營養照護、進食與吞嚥照護、困擾行為照護、臥床及長期活動受限照護、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等)。
  2. 交通接送服務:往(返)住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含復健)之交通接送。
  3.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4. 喘息服務:平時須有主要照顧者且有實際照顧事實滿一個月者,服務類型包含居家喘息服務、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等。

三、長照服務項目給付及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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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長照服務申請方式

  1. 手機或市話撥打長照服務專線1966,前五分鐘免費。
  2. 線上申請:https://ltc2.ilshb.gov.tw/
  3. 臨櫃申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衛生所。
  4. 自行下載:下方相關檔案,並填妥相關內容後,傳真至本所03-9359993。
  5. 倘若服務對象住院中可逕洽醫院出院準備服務個管師。

五、長照服務申請流程

  1. 一般案件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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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服務對象住院中申請流程

路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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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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