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4-12-30

服務對象:

長期照顧給付對象需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經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下稱本所)照顧管理專員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1. 65歲以上老人。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3. 55-64歲原住民。
  4. 失智症者(檢具由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有評估效期1年內CDR 1分以上之檢查報告)。
  5. 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收案對象。 

補助內容:

  1.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2. 長照需要者住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予以補助,
  3. 超過10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
金額
一般區(115元)
原民區(140元)
身分別
補助額度部分負擔補助額度部分負擔
第一類115元0元140元0元
第二類110元5元135元5元
第三類
97元18元122元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