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使用者資格:經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津貼及第二款津貼資格者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經照管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2至8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

  1. 獨居者或家屬平均一週內3天(含)以上未同住者。
  2. 有同住者,但同住者皆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未滿18歲或無法定扶養義務者。
  3.  有同住者,經評估同住家屬無法協助準備及無法購買餐食者。
  4.  其他經評估家庭遭受突發事件,致無法維持身體基本營養需求者,給予3個月送餐服務。

 二、經本所評估無提供餐飲服務需要或可外出使用共餐服務者、可自行外出購買食物者、有吞嚥困難者、僅能以無渣流質管灌進食者、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者或聘僱外籍看護者,不符合前項服務使用者資格。

 三、以上服務對象資格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四、膳費補助標準:低收及長照低收補助100元、長照中低收補助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