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是提供失智症老人一種小規模,生活環境家庭化及照顧服務個別化的服務模式,滿足失智症老人之多元照顧服務需求,並提高其自主能力與生活品質。有別於一般長照機構的照顧方式,家屋的空間規劃猶如一般家庭,有共用的客廳、餐廳、廚房、廁所,及屬於長者的個人臥室、廁所,提供小規模生活環境家庭化及照顧服務個別化的服務模式。照服員會視長者的自理功能,提供餐飲、進食、如廁或日常生活協助,幫助失智症長輩安心地在家屋內正常的生活,像在自家居住般的自在,及獨立的自我空間。

一、服務對象:

 經醫師診斷確定有失智症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失智類需檢具醫師開立CDR量表,且具行動能力、但需被照顧之失智症老人。

二、補助標準:

 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0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1. 中度失能(CDR 2):一般戶每月7,000元、中低收入每月9,000元、低收入戶10,000元。
  2. 重度失能(CDR 3):一般戶每月12,600元、中低收入每月16,200元、低收入戶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