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本計畫服務提供對象設籍本縣為年滿65歲以上、55-64歲以上原住民,經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評估需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重度失能老人(長照失能等級第7級至第8級)。

(二)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中度失能老人(長照失能等級第4級至第6級),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

二、補助條件:

(一) 受補助對象應安置或入住於最近一次經評鑑優等或甲等(合格)且與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簽訂收容照顧合約之老人福利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護理之家等合法立案安置機構。

(二)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本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依擇優領取原則,不予核定本項補助。

(三) 受補助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原核准補助,如有溢領,應追回其補助:

  1. 死亡。
  2. 退住機構。
  3. 福利身分變更且不符前項補助對象者。
  4. 住院期間領取看護費用補助。
  5. 補助經費未實際用於安置個案。

(四)申請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者,應未聘本國籍看護工及外籍看護工、尚未入住機構(含保護性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含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生活補助或津貼。

(五)申請低收入戶公費安置者,應未聘本國籍看護工及外籍看護工、保護性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機構補助及照顧費用補助(含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生活補助或津貼。

(六)入住衛生福利部所屬外縣市機構者,安置費用補助金額,依本縣與其簽定契約補助為準。

(七)生活可以自理者以進住安養機構為主;生活無法自理者以進住長期照顧機構、護理機構為主。

三、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核予補助新臺幣22,000元整。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長期照顧服務,可透過下列方式之一申請:

  1. 手機或市話撥打長照服務專線1966,前五分鐘免費。
  2. 臨櫃申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衛生所。
  3. 自行下載宜蘭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並填妥相關內容後,傳真至本所03-9359993。
  4. 倘若服務對象住院中可逕洽醫院出院準備服務個管師協助申請,並經由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失能等級。

(二)經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評估失能等級後,發文通知申請人申請審核結果。

五、實施計畫: 

宜蘭縣辦理低收入戶老人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實施計畫(115.1.22修訂).pdf

六、契約書: 

115年度宜蘭縣政府委託安置本縣低收入戶老人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合約書.pdf

七、特約單位:

八、特約單位核銷文件:

1.領據(空白).odt

2.115年印領清冊.ods

3.衛福部補助核銷表件(共兩張).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