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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照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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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9-05-27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7年7月12日院臺法字第1070180917號函辦理(附件一)。
二、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訂有旨揭要點,並於107年8月21日公告修正(附件二),凡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從事照顧服務工作,可依該要點規定,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次查該要點第6點之津貼發給標準,亦有助於進用人力之留任。
三、因應長照2.0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擴增,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及其服務能量之需求增加,爰請轉知轄內居服、日照中心等長照服務單位有關前揭要點規定,並於求才時,建議優先向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以創造雙贏。
四、若有該要點或就業獎勵相關問題,請逕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詢問。
附件1.pdf
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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