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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照服務對象
長期照顧給付對象需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經本所照顧管理專員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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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5歲以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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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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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5-64歲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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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50歲以上失智症者(檢具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書或CDR臨床失智評分量表等資料)。
二、長照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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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顧及專業服務:包含居家服務、到宅沐浴車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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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復能照護、個別化服務計畫擬定與執行、營養照護、進食與吞嚥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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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擾行為照護、臥床及長期活動受限照護、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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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接送服務:往(返)住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含復健)之交通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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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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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喘息服務:平時須有主要照顧者且有實際照顧事實滿一個月者,服務類型包含居家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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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住宿式喘息、日間照顧中心喘息、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巷弄長照站喘息等。
三、長照服務項目給付及補助額度
四、長照服務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