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一、補助對象
經多元評估量表評估,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之2~8級失能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65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三)55 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四)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五)65歲以上衰弱老人。
二、補助內容
(一)輔具補助額度每人是以每3年以補助4萬元為限,各項目補助上限依衛生福利部公告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除申請依規定免部分負擔之項目外(如:EC03~EC10、EG01~EG09),均需依身分別自行負擔部分負擔(一般戶30%、長照中低收入戶10%、長照低收入戶免部分負擔)。
(二)核定之長照輔具租賃服務之租賃費用以1月為1給(支)付單位。若未滿1個月按比率計算價格。
(三)請於核定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購置(租賃)輔具及辦理核銷。
(四)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本基準表不適用於長照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
(五)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三、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20220120.pdf
-
四、相關表件
(三)施工同意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