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醫療輔具
一、補助對象
設籍於宜蘭縣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應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補助內容
(一)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額度以2年內最高申請4項為原則包含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計之,各項目補助金
額依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規定。
(二)需於發文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購置輔具及辦理核銷。
(三)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三、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pdf
四、相關表件
(一)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PDF
(二)宜蘭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作業規定資格審查申請表.pdf
(三)宜蘭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核銷申請表.pdf
(四)宜蘭縣居家使用維生器材之身心障礙者平時及災時斷電(救護).pdf
(五)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氧氣機、呼吸器).pdf
(五)113年6月1日起適用氧氣製造機、咳嗽(痰)機、單項陽壓呼吸器、雙項陽壓呼吸器.pdf
(六)醫療輔具評估報告(壓力衣、矽膠片).pdf
(六)113年6月1日起適用壓力衣、矽膠片.pdf